钟如超律师亲办案例
被告人张某抢劫案——改变定性变10年为3年
来源:钟如超律师
发布时间:2015-12-09
浏览量:1814

 2013年某日,19岁的被告人A至朋友B家中串门,恰逢李某家中无人,大门未锁。因A常与B来往,知道B无门钥匙藏于屋门旁,便找到钥匙打开屋门进入屋内,将屋内桌上300余元现金装入口袋欲带走。恰巧B邻居C知道李某不在家,而家中大门、屋门打开,便进入院内喊B名字,A答应,但C听出不是B声音,便问A“你不是B,你到底是谁?”。此时A慌张,关上屋门藏在屋内不出,C便喊朋友D前来帮忙,二人守在院内屋门口。

A听到屋外无动静,便打开屋门欲逃跑,C、D二人持棍子在门口堵住,A逃跑不成便窜回屋内。找出菜刀別在腰上,从门旁窗户跳至院内,此时CD二人持棍欲控制A,A见状持菜刀向二人挥舞,将C脸部划伤,后A被二人控制送至公安机关。经鉴定,C脸部伤情构成轻伤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,以A涉嫌入户抢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,领导指派我来办理该案。

拿到卷宗,翻阅起诉意见书、现场勘验笔录、证人证言等卷宗材料后,第一印象是A某构成入户抢劫,并为19岁的被告人A感到惋惜,入户抢劫量刑起点为三年,而普通抢劫量刑起点为三年,二者相差7年。因为刑期天壤之别,我便在现场勘查笔录、勘查图以及被告人供述中仔细研究,发现现场勘查图显示B某家中为封闭院落,而被告人在一处笔录中提到,B家中院墙是篱笆组成。

谨慎起见,我便打电话询问被害人,被害人称其对A已经谅解,因为A已经赔偿B与C,并且都是邻居,B是临时起意,不想深究,并希望检察机关对其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。当问到其家中院落情况时,B称其家中两面是篱笆构成,到人的腰处。当我请B到检察机关做笔录配合调查时,B称有事情来不了,我便主动要求去B做生意的门头做笔录,B还是拒绝提供地址。并称意见就在电话中说,不想在过问这个案子。

根据法律规定,证人证言、被害人陈述要作出笔录当庭出示,如此一来,便无法取证。因本案属重大案件,我向主管领导汇报后,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员一起至案发现场,再次勘验现场。到现场后发现该院落并非封闭,暴力拒捕的现场并非封闭的院落,于是再次拍照、画出现场勘查图,并对邻居做笔录,证实该现场从案发后未经变动。

回至院里,我向部门领导及主管领导作出汇报,认为暴力拒捕现场并非封闭院落,不符合户的封闭性特征,本案为普通抢劫,而不是入户抢劫。领导一致同意我的意见。

在重大、复杂刑事案件中,阅卷一定要仔细,我正是从被告人一处笔录中找到线索,根据线索查找证据,从而将本案正确定性。法律人不能闭门造车,对有些案件,要到现场查看,才能准确把握案件的性质。

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 钟如超

2015年12月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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